“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燃氣管理條例”修改
  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施工作業
  無須再審批
  本報訊 昨日召開的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聽取並表決通過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吳衛平作的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審議結果的報告,《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將被予以修改。
  經表決通過修改的《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將“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行政審批權限,明確為市、縣(市)、上街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將“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家禽家畜”的行政審批權限,明確為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同時,“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行政審批權限,修改為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經過修改後,刪去了“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施工作業”的行政審批規定。同時,以往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燃氣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企業應當在3日內給予書面答覆,修改後的這個日期縮短了1天,燃氣企業需要在2日內即予以答覆。
  鄭州晚報記者 裴蕾
  實習生 王治
  (原標題: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施工作業無須再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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